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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机房分级与性能要求
3.1机房分级
3.1.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划分为A、B、C三级。设计时应根据机房的使用性质、管理要求及其在经济和社会中的重要性确定所属级别。
3.1.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为A级:
1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2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3.1.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为B级:
1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2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3.1.4不属于A级或B级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为c级。
3.1.5在异地建立的备份机房,设计时应与主用机房等级相同。
3.1.6同一个机房内的不同部分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不同的标准进行设计。
3.2性能要求
3.2.1 A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场地设施应按容错系统配置,在电子信息系统运行期间,场地设施不应因操作失误、设备故障、外电源中断、维护和检修而导致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
3.2.2 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场地设施应按冗余要求配置,在系统运行期间,场地设施在冗余能力范围内,不应因设备故障而导致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
3.2.3 C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场地设施应按基本需求配置,在场地设施正常运行情况下,应保证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不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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