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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机房布线
10·0·1主机房、辅助区、支持区和行政管理区应根据功能要求划分成若干工作区,工作区内信息点的数量应根据机房等级和用户需求进行配置。
10.0.2承担信息业务的传输介质应采用光缆或六类及以上等级的对绞电缆,传输介质各组成部分的等级应保持一致,并应采用冗余配置。
10·0.3当主机房内的机柜或机架成行排列或按功能区域划分时,宜在主配线架和机柜或机架之间设置配线列头柜。
10·0·4 A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宜采用电子配线设备对布线系统进行实时智能管理。
10.0.5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屏蔽布线系统、光缆布线系统或采取其他相应的防护措施:
1环境要求未达到本规范第5.2.2条和第5.2.3条的要求时;
2网络有安全保密要求时;
3安装场地不能满足非屏蔽布线系统与其他系统管线或设备的间距要求时。
10.0.6敷设在隐蔽通风空间的缆线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执行。
10.0.7机房布线系统与公用电信业务网络互联时,接口配线设备的端口数量和缆线的敷设路由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并在保证网络出口安全的前提下确定。
10.0.8缆线采用线槽或桥架敷设时,线槽或桥架的高度不宜大于150mm,线槽或桥架的安装位置应与建筑装饰、电气、空调、消防等协调一致。
10.0.9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网络布线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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