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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机房消防
13.1一般规定
13.1.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根据机房的等级设置相应的灭火系统,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和《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以及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执行。
13.1.2 A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主机房应设置洁净气体灭火系统。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主机房,以及A级和B级机房中的变配电、不间断电源系统和电池室,宜设置洁净气体灭火系统,也可设置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
13.1.3 C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以及本规范第13.1.2条和第13.1.3条中规定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可设置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采用预作用系统。
13.1.4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13.2消防设施
13.2.1采用管网式洁净气体灭火系统或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主机房,应同时设置两种火灾探测器,且火灾报警系统应与灭火系统联动。
13·2·2灭火系统控制器应在灭火设备动作之前,联动控制关闭机房的风门、风阀,并应停止空调机和排风机、切断非消防电源等。
13.2.3机房内应设置警笛,机房门口上方应设置灭火显示灯。灭火系统的控制箱(柜)应设置在机房外便于操作的地方,且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装置。
13.2.4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及设施应采用经消防检测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
13.2.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水强度、作用面积等设计参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执行。
13.2.6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置单独的报警阀组。
13.2.7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手提灭火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灭火剂不应对电子信息设备造成污渍损害。
13.3安全措施
13.3.1凡设置洁净气体灭火系统的主机房,应配置专用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13.3.2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采取防鼠害和防虫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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